自媒体是指普通大众通过网络等途径向外发布他们本身的事实和新闻的传播方式。“自媒体”,英文为“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和新闻的途径。是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摘自-百度百科)
在这个自媒体泛滥的互联网时代,各式各样的自媒体为了博取吃瓜群众的眼球和关注,不择手段对事件捏造甚至是构造虚假事件,这种行为完全违背了自媒体从业人的准则,公众!公平!公开!完整!
以现在传播速度最快的短视频APP上的正规自媒体账号为例,将完整一段视频掐头去尾的剪辑之后放出来让粉丝与网友猜测,部分自媒体在粉丝和网友的评论催促下会将事件完整后续部分上传,但是有些自媒体账号就是保持掐头去尾的运营方式,对视频事件的前因后果不进行如实报道!总是给观看者留下一点悬念,让观看者在视频评论区以互动形式猜测结果,还不耻的在评论区“求关注”“求点赞”。
这些账号99%都是全国各地的电视台单位运营的认证账号,我不知道电视台的广告收入已经不满足这些电视台的需求,从而通过自媒体形式获取曝光度赚取工资。但是你们这些电视台有没有想过有可能就是因为你们报道的视频掐头去尾不完整,让观看者去猜测产生出“谣言”?这时候你们可能会说“谣言止于智者”,你们的视频面对的是全国人民、不同年龄段、不同文化程序、甚至是不同国籍,这些人会不会因为你们而遭到法律的惩罚?可能在于你们这些电视台事业单位领导出面一点事情都没有,那你们想没想过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怎么办?
据了解部分短视频APP对认证和粉丝量过1万的账号都开放了5-10分钟的长视频权限,而且每个视频上传之后可以有一段简要的文字注释,完全足够对事件的公开报道使用。为什么有的媒体账号会将一个视频分为2-3分钟的形式几段上传呢?你们的良心不会疼吗?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对网络谣言有相关规定,条文如下: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在实践中,散布谣言,包括网络谣言。
2、传播网络谣言被纳入刑法:四种情形最高判七年;
从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 ,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九 ) 》正式实施 , 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传播虚假消息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 ( 九 )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增加规定 : 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 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 , 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 , 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 ,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3 年 9 月 , 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规定 :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 ,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 5000 次以上 ,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 500 次以上的 , 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 情节严重 “, 可构成诽谤罪。
2015 年 8 月 29 日 , 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 , 刑法修正案 ( 九 ) 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 将四种情形的网络谣言入刑 , 在依法治理网络谣言方面又有更严厉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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